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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從 6月, 2015 起發佈的文章

《社會法》新書發表會暨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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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新書發表會列車終點站,來到台灣的瑞士 - 6/16上午十點在埔里暨南大學公行系! 台灣南北走透透,希望這趟列車以後有機會前進花東。花東有更多社會安全制度議題,需要大家關心,也需要更多人認識社會法。 暨大場次感謝各位朋友的支持!已順利結束~ 在此附上當天PPT檔給各位參考! 林古燕老師PPT: http://tinyurl.com/p8r8ku8

已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親愛的各位朋友:          於民國104年6月5日,原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因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故更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特此告知。

[文章分享]勞動部是違憲部?

郭明政/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報載勞保遺屬給付將擴及未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果此一修法計畫屬實,那將是國家的災難。果真如此,勞動部可更名為違憲部,勞動部長也將是不折不扣的違憲部長。何以如此,其理由如下:   第一,此一修法將擴大勞保的財務負擔,而使得勞保遭逢財務危機。勞動部一再宣稱,勞工保險因未有從充足準備金因有破產之虞,乃屬危言聳聽。社會年金保險財務係「量出為入」,而不需大量準備金。雖然如此,仍應力求當期收支平衡。隨著年金支出日益擴大,近期內,極可能需要動用既有結餘。勞工保險年金實施時,已有逐年提升保費以及延後退休年齡之設計,然而立法院卻另行增加提前退休之制度,使得被保險人可在年滿五十五歲時開始請領年金,因而增加勞保年金財務問題。就此,勞動部應嚴肅以對,並提出修法對策。然而,勞動部顯然未予重視,反而挖一個財務大洞,令人無法理解。   第二,此一修法計畫,是完全無視憲法以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違憲行為。在勞保年金實施以前,遺屬給付被視為遺產,而有類似繼承法之規定。惟此一規定,在民國九十一年大法官會議五四九號中,被認定為不符合社會保險之本旨與目的,而為違憲之宣告。據此,勞保年金之遺屬給付,遂有「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之限制。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大法官又是憲法的守護者,因此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各政府機關無不受其約束。大法官做成五四九號之後,至少在勞保年金立法之時,有所回應。雖然如此,現行法顯然並未完全貫徹大法官之要求,亦即舉凡父母、祖父母,仍不問是否有扶養之事實,皆可領取。 就現行法,有意見者,當經由司法程序,最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請求大法官改變其立場。至於勞動部,則沒有不遵行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任何空間。既不遵行,不只勞動部長及其有關人員應由監察院糾舉或彈劾,目前的修法也應立即糾正。否則,勞動部將變成違憲部,勞動部長將變成違憲部長。   第三,此一修法計畫,是與社會安全制度背道而馳的修法。憲法第一五五條社會保險之規定,乃是社會保險的憲法授權。針對此一授權,大法官會議復明確要求:社會保險立法務必符合社會保險的本旨與目的,而不能有所逾越。逾越者,即屬違憲之立法而無效。準此,大法官會議指明:遺屬給付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按社會保險所保障者,與其說是勞工等被保險人,毋寧說是每一份薪資應有的社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