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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大學工讀生納保,雙輸還雙贏?

作者:郭明政 基於教育部與勞動部強化勞動權益的要求,不少大學宣稱將 大砍工讀或助理名額 。經此發展,不止學生少有工讀機會,學校也將不能經由工讀給予學生學習與成長機會。因此,必將出現雙輸的局面。 此一紛爭的主要緣由,來自於勞動部對於兼職投保的認定,即將所有兼職者概以11100元投保薪資計算保費。換句話說,縱然工讀生每月僅有5000之工讀費,學校卻需以每月11100元計算勞工保險保費。衛福部也未針對此等勞動類型加以規範,而要求以20008元之基本薪資投保。因此有謂:每聘僱一位助理,學校應支付之勞保、健保及勞退之費用將達2412元。 令人質疑者,何以會有此等超收保費的規定?工讀生是否納保的問題,乃是兼職工作是否納保問題的一環。1998年以前,當時勞保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勞保被保險人僅限於專職人員。但此等規定已被 大法官456號解釋 宣告為違憲,因而有兼職人員納保之修定。雖然如此,勞動部卻規定:不論所得多寡,所有兼職人員至少應以11100元為計算保費。亦即,縱然兼職所得僅有5000元,亦需以11100元加以計算。 此規定,至少有二大問題。第一,勞動部將大法官對於非專職納保之要求,恣意加以限縮解釋為至少11100元之兼職,而公然挑戰大法官的違憲解釋。其次,以11100元為基準超收保費,不止侵害財產權,也有違平等保障之憲法規定。如此超收保費,與社會保險的本質有違。依據 大法官549號之解釋 ,亦屬違憲。 然而,只要採行據實繳交保費之措施,工讀生納保的爭議,已大致解決。至於年資等問題,當以每週或每月的實際工作時數換算為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等部份年資。長久之計,只要參照工業國家將薪資基礎改為終身相對薪資,即可徹底解決兼職或部份工時者的薪資計算問題。 經由以上分析,只要將工讀生的保費據實核算,則學校的負擔可大幅降低,學生的工讀機會也得以確保,如此,即可化雙輸為雙贏。就此,各大學當發揮其學術專業據理力爭,而非只是輕易剝奪學生的工讀機會。 其實,豈止工讀生的問題應予解決,甚且應計及所有兼職者的社會保障。目前的制度,乃是對兼職或部份工時的嚴重敵視,而讓雇主不敢雇用兼職人員。但現今勞動型態已大幅變化,並出現大量非典型勞動,因此務必對所有兼職或部份工時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問題,參照其它工業國家予以妥善回應。面對就業促進的社會需求,尤其青年、婦女以及退休人員等,兼職或部份工時皆應予以特別促進,具體作法的...

[活動宣傳]勞工保險條例理論與實務發展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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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大學法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與台灣法學會主辦,本會與台灣勞動法學會協辦的「勞工保險條例理論與實務發展論壇」這週六8/1即將當場,至12/5一共有六個場次。   第一場由本會會員鍾秉正老師和孫迺翊老師報告,歡迎大家蒞臨討論。 各場次議題及報名網頁請至: http://www.taiwanlawsociety.org.tw/form_97/html/104.htm

友會活動:【災難後的究責與承擔:八仙塵爆事件之法律觀察】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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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會活動宣傳! 各位關心社會法議題的朋友千萬別錯過囉! 【災難後的究責與承擔:八仙塵爆事件之法律觀察】座談會 主辦單位:台灣法學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 時 間:2015年7月11日(星期六)上午10:00-1 2:00 地 點: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一樓 2101教室 (辛亥路與復興南路交叉口側門進入) 聯絡人:彭秘書02-23313069 線上報名: http:// www.taiwanlawsociety.org.tw /

《社會法》新書發表會暨大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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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法新書發表會列車終點站,來到台灣的瑞士 - 6/16上午十點在埔里暨南大學公行系! 台灣南北走透透,希望這趟列車以後有機會前進花東。花東有更多社會安全制度議題,需要大家關心,也需要更多人認識社會法。 暨大場次感謝各位朋友的支持!已順利結束~ 在此附上當天PPT檔給各位參考! 林古燕老師PPT: http://tinyurl.com/p8r8ku8

已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

親愛的各位朋友:          於民國104年6月5日,原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因辦理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故更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社會法與社會政策學會,特此告知。

[文章分享]勞動部是違憲部?

郭明政/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報載勞保遺屬給付將擴及未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如果此一修法計畫屬實,那將是國家的災難。果真如此,勞動部可更名為違憲部,勞動部長也將是不折不扣的違憲部長。何以如此,其理由如下:   第一,此一修法將擴大勞保的財務負擔,而使得勞保遭逢財務危機。勞動部一再宣稱,勞工保險因未有從充足準備金因有破產之虞,乃屬危言聳聽。社會年金保險財務係「量出為入」,而不需大量準備金。雖然如此,仍應力求當期收支平衡。隨著年金支出日益擴大,近期內,極可能需要動用既有結餘。勞工保險年金實施時,已有逐年提升保費以及延後退休年齡之設計,然而立法院卻另行增加提前退休之制度,使得被保險人可在年滿五十五歲時開始請領年金,因而增加勞保年金財務問題。就此,勞動部應嚴肅以對,並提出修法對策。然而,勞動部顯然未予重視,反而挖一個財務大洞,令人無法理解。   第二,此一修法計畫,是完全無視憲法以及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違憲行為。在勞保年金實施以前,遺屬給付被視為遺產,而有類似繼承法之規定。惟此一規定,在民國九十一年大法官會議五四九號中,被認定為不符合社會保險之本旨與目的,而為違憲之宣告。據此,勞保年金之遺屬給付,遂有「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之限制。憲法為國家之根本大法,大法官又是憲法的守護者,因此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各政府機關無不受其約束。大法官做成五四九號之後,至少在勞保年金立法之時,有所回應。雖然如此,現行法顯然並未完全貫徹大法官之要求,亦即舉凡父母、祖父母,仍不問是否有扶養之事實,皆可領取。 就現行法,有意見者,當經由司法程序,最後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請求大法官改變其立場。至於勞動部,則沒有不遵行大法官會議解釋的任何空間。既不遵行,不只勞動部長及其有關人員應由監察院糾舉或彈劾,目前的修法也應立即糾正。否則,勞動部將變成違憲部,勞動部長將變成違憲部長。   第三,此一修法計畫,是與社會安全制度背道而馳的修法。憲法第一五五條社會保險之規定,乃是社會保險的憲法授權。針對此一授權,大法官會議復明確要求:社會保險立法務必符合社會保險的本旨與目的,而不能有所逾越。逾越者,即屬違憲之立法而無效。準此,大法官會議指明:遺屬給付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按社會保險所保障者,與其說是勞工等被保險人,毋寧說是每一份薪資應有的社會功能...

《社會法》新書發表會東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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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法》教科書東海大學場次將在2015年4月28日,於東海大學法學院波錠廳舉行。   由林更盛老師主持、林炫秋老師演講〈迎接2015年臺灣社會法發展的新里程〉,歡迎有興趣的朋友們踴躍參加!!